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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2條

膳食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 二、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 三、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 四、提供營養、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 五、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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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