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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8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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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