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2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2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精神,關懷服務老人。 二、以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為首要考量。 三、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及權利。 四、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 五、確保服務品質,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六、保持與其他照顧團隊之良好互動。 七、不得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八、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九、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十、提供申訴管道。 十一、病歷或個案紀錄,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保存七年。 十二、於提供服務前,應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