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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7條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 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 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 四、輔具諮詢服務。 五、輔具維修服務。 六、輔具回收服務。 七、輔具租借服務。 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 九、輔具展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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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