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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58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58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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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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