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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9條

生活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進食。 二、協助更衣梳洗、被服及個人衣物清洗。 三、協助身體清潔、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 四、服藥提醒、住房及環境清掃。 五、疾病送醫、陪同就醫照顧。 六、提供代理購物、郵電服務。 七、老人自我照顧能力之協助及促進。 八、提供其他生活上必要事務之處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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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