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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2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 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其照護老人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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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