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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4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施除符合前二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 (一)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二)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三) 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 (四) 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 (五)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六)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其床尾與牆壁間之 距離至少一公尺;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七)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二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八) 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二、護理站應具下列設備: (一) 準備室、工作車。 (二)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三) 應有之急救設備:氧氣、鼻管、人工氣道、氧氣面罩、抽吸設備、 喉頭鏡、氣管內管、甦醒袋、常備急救藥品。 (四) 輪椅。 (五) 污物處理設備。 三、照護區: (一) 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二) 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三) 走道淨寬至少一百四十公分。走道二側有居室者,淨寬至少一百六 十公分。 (四) 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至少應有一扇門,其淨寬至少為八十公 分;且應有為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特殊設計之衛浴設備;多人使用 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浴廁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設 備。 四、應有空調設備。 五、廚房應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六、日常活動場所:平均每人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七、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八、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之 特殊設計。 九、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儲藏設施。 十、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十一、設太平間者,應具有屍體冷藏設備。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得視需要設置物理治療室、職能治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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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