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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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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9條
籌設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者,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 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 格後,准予籌設;其有效期限三年。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延長 次數僅限一次,期限為三年。 於第一項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經核准延長,或於前項規定之延長期限屆滿仍 未完成都市計畫或用地變更編定時,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籌設之核准失其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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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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