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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5條

獎勵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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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