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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考古學專業。 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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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