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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第9條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9條
第七條
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發掘者先行發掘,並於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申請。 前項所稱緊急需要,包括因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事故所生之緊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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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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