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 第5條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5條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或辦理採購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