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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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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