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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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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