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會議規則 › 第28條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8條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 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 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