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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3條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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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