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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5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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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