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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9條

本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討論案件應具案由、說明及擬辦,並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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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