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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4條

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同意付與資料者,並附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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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