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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七、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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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