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