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考試委員協商互推後,提院會聘任之。 本會委員每半年改組。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