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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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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