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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考選法制、辦理重要考選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選政策,成效顯著。 二、從事考選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舉辦或參與有關考選學術文化會議或活動,對考選制度具有傑出貢獻。 三、參與國家考試典試或試務工作,貢獻卓著。 四、參與典試或試務工作防止重大舞弊或處理重大偶發事件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考選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考選業務具有重要貢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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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