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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4條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 二、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長、秘書、編纂、專門委員、高級分 析師。 三、薦任以上主管人員。 四、其他經指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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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