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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第10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姓名、職別。 三、出席、列席請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紀錄者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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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