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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第7條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 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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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