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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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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徵收耗水費,得請用水人、自來水事業、相關供水單位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全年度每月份之用水人用水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計算用水人之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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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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