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其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續聘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銓敘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