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3條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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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