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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第12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2條
第五條
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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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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