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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 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 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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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