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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 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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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