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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後勤學校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校置執行長、指揮官、總教官、總隊長、處長、副處長、組長、主任、 副主任、副指揮官、主任教官、廠長、大隊長、教官、輔導長、參謀、副 廠長、所長、連長、中隊長、軍醫官、隊長、副隊長、排長、區隊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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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