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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 第2條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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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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