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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7條

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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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