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 第9條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9條

聯合診所之任一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使用之設施有變更時,均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