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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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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