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第7條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 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七條
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