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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 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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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