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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5條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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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