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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條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 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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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