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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5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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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