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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0條

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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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