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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3條

除別有規定外,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職務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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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