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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7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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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