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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報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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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