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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非營利法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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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