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第4條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4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