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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委託辦理者: (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受委託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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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